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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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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滁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缓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滁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滁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滁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运作”的原则,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销售范围和销售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滁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发改、规划、民政、财政、国土、建设、物价、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