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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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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分配管理规范运行,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广西防城港市制定发布《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及退出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及退的各项制度予以明确,制定了以下的防城港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

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办法提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