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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超龄未参保人 | 将不能一次性缴费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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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宣布:养老保险缴费将进一步收紧。明确了广东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11月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将不记入参保范围。通知自2018年11月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从2008年开始,广东省发布多项政策,分别针对早期离开国企人员(俗称“早期下海人员”)、早期下乡知青、早期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未参保人员等人员,允许这些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但据此次发布的9号文就明确规定了,此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当然,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参保的,符合上述政策的条件的,仍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记者了解到,9号文将于11月1日实施,对于临近退休年龄但仍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若符合上文提到的一次性缴费政策的,应尽快及时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情况也有变化

灵活就业人员的一次性补缴政策也曾经开过一个“小口”。2016年,广东省人社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简称“4号文”),全面放开了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城乡户籍条件,一定程度放开了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参保条件,并允许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一次性缴费。而这次发布的9号文则关闭了这个“小口”。

9号文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4号文”中第三条第一款“本省户籍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的内容也被废止。

因此,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早期下海”、“知青”等其他一次性缴费政策规定的)来说,如果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费满15年,仍需每月按时继续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才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严禁各地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范围

此外,9号文还明确,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缴纳滞纳金,符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规定条件的,按其规定执行。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按时按规定参保缴费,才能按时领取养老待遇。9号文要求,各地加强对一次性补缴的审核工作,严禁自行扩大范围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推动企业职工依法依规参保缴费,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参保缴费。